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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061 | [ 发文字号 ] | (渝两江)文综罚字〔2023〕2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0 |
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宣传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胡小朵书屋店)
当事人:两江新区胡小朵书屋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号:92**************9N
经营者:张*
经营场所:重庆市两江新区礼嘉街道光华路***号
当事人两江新区胡小朵书屋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网络)”案,经本机关自2023年3月8日依法立案调查,已于2023年4月3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
2023年2月28日接“扫黄打非”基层站点举报:“胡小朵书屋疑似销售盗版书籍,并在孔夫子网上无证卖书”。2023年3月3日9时18分(以国家授时中心为准),重庆两江新区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重庆两江新区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对胡小朵书屋(https://shop.kongfz.com/661773/)进行远程勘验。执法人员登录孔夫子旧书网网站(https://www.kongfz.com/),该网站首页搜索“胡小朵”找到“胡小朵书屋“,通过资质认证查看,胡小朵书屋(两江新区胡小朵书屋店)没有资质认证信息,显示有“店主声明: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执法人员通过天眼查系统查询到“两江新区胡小朵书屋店”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两江新区胡小朵书屋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9N,类型:个体,经营者:张*,登记机关: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日期:2023-02-14,经营状态:开业,经营场所:重庆市两江新区礼嘉街道光华路**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执法人员在胡小朵书屋首页未发现有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2023年3月6日15时50分左右两江新区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两江新区礼嘉街道光华路**号的胡小朵书屋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其胡小朵书屋店不进行线下售卖,该店内有《企业文化》、《把健康走出来》等24册书籍是在“孔夫子旧书网站”上“胡小朵书屋”售卖的图书,店内未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调查询问经营者张*得知,其只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店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通过互联网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经请示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其24册图书进行了查封扣押。执法人员现场对两江新区胡小朵书屋店经营者张*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对当事人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通过互联网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现场拍照等初步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现场出具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等执法文书,通知该店经营者2023年3月10日到重庆两江新区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3年3月10日14时15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到重庆两江新区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接受了进一步调查,通过调查询问,进一步确认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网络)业务的事实,确认了2023年3月3日执法人员远程勘验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网络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事实。
2023年3月21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提供了“两江新区胡小朵书屋店销售清单”一份共8页,小计数量为191册,订单总额为2703.96元,商品总额为939.56元,快递费用为1764.4元。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通过网络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法销售出版物191册,快递费用1764.4元,违法经营额为累计销售额2703.96元再加上现场查获的24本定价为1元的未售出书籍24元,总计违法经营额为:2727.96元。违法所得为2703.96-1764.4=939.56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第一组: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两江新区“扫黄打非”办基层站点举报处理单〔2023〕2号,证明案件来源。
第二组:当事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9N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第三组:编号为(渝两江)文远勘字〔2023〕1号的《远程(勘验)笔录》一份、编号为(渝两江)文综检勘字〔2023〕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编号为(渝两江)文综调通字〔2023〕3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编号为(渝两江)文改字〔2023〕4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第四组:当事人提供的“两江新区胡小朵书屋店销售清单”一份共8页,小计数量为191册,订单总额为2703.96元,商品总额为939.56元,快递费用为1764.4元。证明了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实现违法销售册数191册,销售金额2703.96元的事实。
第五组:现场查获的24本未售出书籍,网上定价每本1元,小计24元。违法经营额为累计销售额2703.96元再加上现场查获的24本定价为1元的未售出书籍金额,总计违法经营额为:2727.96元。违法所得为2703.96-1764.4=939.56元。
第六组:当事人经营者张*2023年3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3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了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网络)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事实。
第七组:执法人员制作《证据提取单》6份,证明了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第八组:经营者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张*的身份。
综上,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参照2011年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出台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且擅自设立、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未满1年的,罚款五千元至贰万元”。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23年4月4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文综罚告字〔2023〕2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告知你(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你(单位)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叁拾玖元五角陆分(¥939.56元);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三、没收出版物24册。
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2023年4月20日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叁拾玖元五角陆分(¥939.56元);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三、没收出版物24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两江金渝支行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宣传部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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