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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107 | [ 发文字号 ] | (渝两江)文综当罚字〔2023〕4号 |
[ 主题分类 ] | 新闻出版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03 | [ 发布日期 ] | 2023-07-03 |
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宣传部当场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森信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宣传部
当场处罚决定书
(渝两江)文综当罚字〔2023〕4号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重庆市森信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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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证件)名称 及编号(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8723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
邓** |
联系电话 |
*********** | |||
住所(住址等) |
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 | |||||
违法事实和证据 |
2023年5月10日15时11分两江新区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人员毛军伟(22009899322)、梁宝军(22009899454)对重庆市森信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现场检查,经查重庆市森信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等五项制度,主要有以下证据:1、黄**调查讯问笔录;2、现场勘察笔录;3、责令整改通知书;4、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 |||||
处罚理由 和依据 |
重庆市森信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印刷五项制度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
处罚时间 |
2023年5月10日16时21分 |
处罚地点 |
重庆市森信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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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 |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两江金渝支行银行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真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毛军伟(22009899322)梁宝军(22009899454)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宣传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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