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使用IE浏览器,为了获得更好的浏览体验,请升级到最新版Edge浏览器或者安装Chrome内核浏览器获得最佳浏览体验。 查看详情 / 关闭提示

X

更换或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有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便民地图

两江机构

两江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生态环境分局

[索 引 号]
11500000596713297P/2025-00056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字文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5〕11号
[ 标  题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博德宠爱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5-04-01
[ 发布日期 ]
2025-04-01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博德宠爱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字号:
分享:
打印:

被处罚单位:重庆博德宠爱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DEXP3K4L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111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博德宠爱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一台射线装置动物专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用于动物拍片,该设备装置类别为Ш类射线装置,涉嫌构成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博德宠爱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1118日分局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1118日分局获取视听资料;

3.20241120日分局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公司涉嫌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41120日分局获取营业执照;

5.20241120日分局获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证据4-5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6.20241121日分局获取《设备试用买卖合同书》;

证据6证明你公司使用的X射线成像机的设备信息及来源。

7.20241224日分局获取收银小票、设备使用页面数据截图;

证据7证明你公司使用该台X射线成像机拍摄共4次,非法获利720元。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5213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54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重庆博德宠爱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未书面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博德宠爱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违反放射性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涉及的种类和范围;两年内收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柒佰贰拾圆,并处罚款壹万圆。(小写:共10720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5327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即将离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