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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96713297P/2025-00054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字文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5〕9号
[ 标  题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汽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5-04-01
[ 发布日期 ]
2025-04-01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汽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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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汽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17807115                

地址: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116日,经专项行动检查发现,重庆汽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车辆进行年审安全检测、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公司员工在OBD诊断仪与被检车辆之间违规使用“OBD作弊器”过滤故障信息,使不合格车辆顺利通过OBD检测,并出具显示“合格”的虚假检测报告。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经核查,发现其中有541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显示车辆识别代号(VIN)各不相同,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均为6KWRG678904GFBN6CVN均为61AE45C78961AE45。车辆识别代号(VIN)和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具有唯一性,不同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和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信息应不相同。该检测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汽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116日获取202414-1120日监控视频资料;

2.2024116日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116日获取3份调查询问笔录;

4.2024116日获取541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证据1-4证明你公司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241111日获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6.20241111日获取营业执照;

7.20241111日获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证据5-7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8.2024116日获取收费公示单;

证据8证明你公司车辆尾气检测收费价格为80//次。

9.20241111日获取整改报告;

10.20241111日获取情况说明;

证据9-10证明你公司事发后积极整改,消除影响。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534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56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重庆汽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未书面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汽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涉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辆);两年内收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同时充分考虑该企业系年内初次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两个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等情况,依法对该企业按照最低处罚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肆万叁仟贰佰捌拾圆,并处拾万圆罚款(小写:共143280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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