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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96713297P/2025-00002 [ 发文字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5〕6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18 [ 发布日期 ] 2025-02-18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韩泰轮胎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韩泰轮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显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56359862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1022日,国家环境监测总站帮扶指导重庆韩泰轮胎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4个锅炉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未联网,1号、3号锅炉CEMS故障。202411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存在非正常运行的问题,涉嫌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韩泰轮胎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心联网。”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118日分局获取视听资料;

2.2024118日分局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1112日分局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公司涉嫌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41112日分局获取营业执照;

5.20241112日分局获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证据4-5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6.20241219日分局获取烟气监测设备维保合同、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检修记录表;

证据6证明你公司的第三方运维单位于20243月发现设备异常问题并告知企业。

7.20241112日分局获取排污许可证;

8.20241219日分局获取在线设备历史数据;

证据7-8证明你公司在线设备CEMS异常,相邻数月的氮氧化物浓度差异明显较大。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516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重庆韩泰轮胎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1.在设备维修期间,我司邀请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季度别环境监测,确保锅炉烟气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标准,未对环境造成实质性影响;2.我司已对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全面维护,确保今后设备运行的稳定性;3.恳请贵局免予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韩泰轮胎有限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违反自动监测设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安装、联网、运行情况;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肆仟壹佰贰拾伍圆(小写:84125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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