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生态环境分局

[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423 [ 发文字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4〕56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11-11 [ 发布日期 ] 2024-11-11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文灿压铸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文灿压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杰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C13QK98K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61日、63日,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俊大道赛力斯超级工厂6号门的重庆文灿压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两江新能源汽车轻量化一体式车身智能制造项目已开工建设,现场建有4台压铸机、65台机加中心、1条酸洗钝化线、4条装配线。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后开工建设,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构成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文灿压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61日、63日分局获取视听资料;

2.202463日分局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65日分局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463日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4.202465日分局获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202465日分局获取营业执照;

证据4-5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6.202465日分局获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7.2024916日分局获取资产评估报告(渝和勤资评字(2024)第104);

证据6-7证明你公司投入资金价值的市场价值为4426.54万元。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4930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464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重庆文灿压铸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也未书面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文灿压铸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项目建设进程、项目环评类型;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肆万贰仟陆佰伍拾肆圆整(小写:442654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411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我要写信
  • 版权所有: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5000000054
    ICP备案号:渝ICP备15010887号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