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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598 [ 发文字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4〕3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7-22 [ 发布日期 ] 2024-07-22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韩泰轮胎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韩泰轮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显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56359862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5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韩泰轮胎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其厂区变电站东侧道路上露天堆放309桶废矿物油,共计约250吨,该堆放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存在油污滴漏、少量油污进入厂区内雨水管网等情况,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韩泰轮胎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58日获取视听资料;

2.202458日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59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458日你公司露天堆放废矿物油的违法行为。

4.202459日获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202459日获取营业执照;

6.202459日获取危险品废弃入库出库台账;

7.202459日获取废物处置协议书;

证据4-7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4618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431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重庆韩泰轮胎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韩泰轮胎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同时充分考虑该企业系年内初次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对该企业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伍万壹仟圆整(小写:251000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47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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