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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512 [ 发文字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4〕30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7-05 [ 发布日期 ] 2024-07-05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豪林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豪林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0PK38B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5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豪林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北部新区礼嘉组团B标准分区B07-3/05号宗地用于建材销售,现场堆存大量河沙、石子等建材,部分河沙、石子未按规定采取覆盖措施,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露天堆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豪林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522日获取视听资料

2.2024522日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522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4522日你公司的露天堆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2024522日获取身份证复印件;

5.2024522日获取营业执照;

6.2024522日获取土地租赁合同;

证据4-6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4618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428号)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重庆豪林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1.我司已全面覆盖河沙石子,因风力原因导致部分覆盖物外露;2.我司已及时处理,望贵局从轻处罚,撤销经济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豪林环卫服务有限公司露天堆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共性、修正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零陆佰捌拾捌圆整(小写:20688)。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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