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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486 [ 发文字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4〕7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2-29 [ 发布日期 ] 2024-02-29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凯慧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凯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7863798R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113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庆凯慧科技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测,据20231214日收到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WBH63号)显示,该公司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97mg/m3,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60mg/m32.28倍,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凯慧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视听资料;

2.调查询问笔录;

3.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WBH63号);

证据1-3证明20231130日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4.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营业执照;

证据4-5证明你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5-6证明你公司废气处理达标防治措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4126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重庆凯慧科技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1.事后我司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整改,对活性炭摆放位置进行整改,对数量进行有效加填;2.我司以前加填的活性炭装箱数为36/箱,每次加填4箱,员工在20231118日对活性炭更换加填时也加填了4箱,但忽略了这次的包装数为18/箱,此次填充量不足,导致检测超标;3.我司与第三方检测单位重庆乐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于20231226日对我司排放情况进行重新监测,根据监测报告(乐环(检)字[2023]WT12040号)显示,排放均达标;4.我司经营困难,希望贵局赦免本次行政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凯慧科技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超标因子个数、废气类别、超标状况、小时烟气流量、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两年内收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的情况,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重庆凯慧科技有限公司系小微企业,年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相应整改措施已落实,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重庆凯慧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环境承诺书,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具有两个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圆(小写:100000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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