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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晨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ABU1RG4M
地址:重庆两江新区礼嘉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5月15日夜间,执法人员对重庆晨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二期土建18标(金山寺站)项目工程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夜间擅自使用2台混凝土泵车、2辆混凝土罐车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引发市民围堵施工现场。经现场勘查,附近存在环境敏感点,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晨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15日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5月15日获取视听资料;
3.2023年5月22日获取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2023年6月14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6月14日获取身份证复印件;
6.2023年7月14日获取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3年8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3〕37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晨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晨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重庆晨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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