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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涪陵区尹江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尹开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ABYUN25B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两江新区秋岚路9号的7号厂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涪陵区尹江建材经营部在该厂房内建成1条建筑材料碎石生产线,用于市政道路管网回填,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该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申报,构成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涪陵区尹江建材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30日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5月30日获取视听资料;
3.2023年6月5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6月5日获取身份证复印件;
5.2023年6月5日获取营业执照;
6.2023年6月5日获取厂房租赁合同、设备转让协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3〕31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涪陵区尹江建材经营部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涪陵区尹江建材经营部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经调查,该项目总投资额为132万元,项目建设进程属于调试或者生产阶段,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涪陵区尹江建材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叁仟柒佰陆拾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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