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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246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3〕31号
[ 标  题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住化电子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07-19
[ 发布日期 ]
2023-07-19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住化电子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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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住化电子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下村秀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4278838Y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情况分析2023年第11期(2023.3.20-2023.4.2)显示,住化电子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数据有效传输率为52.15%,执法人员于2023412日查询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时,发现该公司存在202331日、202335日污水总排口有6个小时数据未上传的情况,构成未按照规定保障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的环境违法行为。

住化电子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心联网。

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412日获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412日获取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情况分析;

3.2023412日获取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基本信息报送表;

4.2023413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5.2023428日获取身份证复印件;

6.2023428日获取营业执照。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3531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324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住化电子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陈述申辩:1.原数采仪历史数据记录缺失时段我司均未排水;2.我司已更换新数采仪,已安装完成调试,目前正常运行;3.恳请贵局撤销行政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对申辩内容进行了再次核实,发现其造成数据异常的原因为通信协议设置问题,该公司发现问题后及时用标记的方式报告环保部门,并立即开展检修,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裁量系数有所降低。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住化电子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第一款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住化电子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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