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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085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环(两江)罚字〔2023〕30号
[ 标  题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博盛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06-29
[ 发布日期 ]
2023-06-29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博盛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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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博盛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2WY76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221220日对重庆博盛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根据202321日取得的执法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2〕第305]显示:该企业DW001生产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总锌浓度为1.4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0.4倍;DW002含镍废水车间排放口总镍浓度为0.469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3.69倍,该行为构成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博盛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21日获取监测报告;

2.202321日获取调查询问笔录;

3.202321日获取身份证复印件;

4.202321日获取营业执照;

5.202321日获取排污许可证;

6.202321日获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7.2023428日获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8.2023627日获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缴款书。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23620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2327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博盛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博盛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发后,与我分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达成磋商意见,该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明确,已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重庆博盛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第一项: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重庆博盛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壹万陆仟元。

罚款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两江新区分局819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单》进行线上或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63022680)。

逾期未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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