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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1735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文综罚〔2023〕6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3-05-30 [ 发布日期 ] 2023-05-30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谷粒家宠物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谷粒家宠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NA50

法定代表人:梅*

身份证号码:500******0498

联系电话:185******32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

当事人重庆谷粒家宠物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202344日下午,本机关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后检查发现,重庆谷粒家宠物有限公司经营日本进口FUJITA犬猫用皮肤病治疗软膏,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重庆谷粒家宠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潇进行了询问,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

现查明:202344日,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的重庆谷粒家宠物有限公司,检查发现日本进口FUJITA犬猫用皮肤病治疗软膏(7.5ml)库存3支,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根据调查询问和投诉举报,日本进口FUJITA犬猫用皮肤病治疗软膏(7.5ml)售价为69.9/支,违法所得69.9元,违法经营的4支日本进口FUJITA犬猫用皮肤病治疗软膏(7.5ml)(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为27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44日,对重庆谷粒家宠物有限公司库存的日本进口FUJITA犬猫用皮肤病治疗软膏(7.5ml)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兽药,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

2.202344日,对重庆谷粒家宠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潇进行现场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重庆谷粒家宠物有限公司为违法行为当事人,且该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组织行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日本进口FUJITA犬猫用皮肤病治疗软膏(7.5ml)售价为69.9/支,已售出1支,库存3支,违法所得69.9元,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为279.6元。

3.202344日,当事人重庆谷粒家宠物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谷粒家宠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202344日,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投诉事项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兽药,且日本进口FUJITA犬猫用皮肤病治疗软膏(7.5ml)售价为69.9/支,违法所得69.9元。

5.202344日,法定代表人梅*潇提供的订货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日本进口FUJITA犬猫用皮肤病治疗软膏(7.5ml)入库情况。

6.202344日,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时拍摄的照片,印证了当事人经营兽药的事实。

7.2023413日,执法机关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重庆谷粒家宠物有限公司库存有3支日本进口FUJITA犬猫用皮肤病治疗软膏,规格7.5ml/支,生产批号:201981212011201981

8.2023418日,《责令改正通知书》((渝两江)文综改字〔202310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本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34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文综告〔20236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重庆谷粒家宠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潇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重庆谷粒家宠物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其行为系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依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按照从轻处罚给予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谷粒家宠物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的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9.9元,并处罚款559.2元;

2.没收日本进口FUJITA犬猫用皮肤病治疗软膏(7.5ml3支。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202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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