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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社会保障局

[索 引 号]
/2025-00175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社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保障监罚〔2025〕1号
[ 标  题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坤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5-05-13
[ 发布日期 ]
2025-05-13
[ 有 效 性 ]
有效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坤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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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坤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1AT07X4

法定代表人:简银宗

单位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栖霞路1841-23-1

经调查,你单位收集相关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在小红书等网络平台上发布、向求职者介绍工作岗位、与求职者承诺促成入职并收取费用10000元的行为,存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以上事实有:《小红书APP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信息咨询服务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之规定。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鉴于你单位已将违法所得退还,未对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并按照从轻裁量阶次对你单位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处10000元(大写:壹万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账户名: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重庆渝北支行,缴款账号:3460XXXXXXX4058,并将缴纳罚款凭证报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

20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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