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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八维智慧城市运营管理(重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D519BEX5
法定代表人:赵晓婵
单位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康美街道卉竹路2号8幢21层1号经调查,你公司作为天宫殿学校停车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导致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渝两江保障监令〔2025〕7号),责令你公司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于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在未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施工单位申报的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你公司至今未完成我局整改指令。以上事实有:1.《天宫殿学校停车场改造项目特许经营协议》;2.《天宫殿学校停车场改造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3.《施工合同》;4.《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赵晓婵);5.《农民工工资确认表》《工资申报承诺书》等证据证明。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结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你公司未按照我局整改指令进行整改,违法情节严重,我局按照从重裁量阶次,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账户名: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重庆渝北支行,缴款账号:3460XXXXXXX4058,并将缴纳罚款凭证报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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