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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773 | [ 发文字号 ] | 两江医保处罚字〔2024〕第 03 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7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7 |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两江新区中医院)
当事人:重庆两江新区中医院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500112759295270Y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街道楠竹路3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吴明兵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医用耗材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重庆两江新区中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2.重庆两江新区中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3.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1份;4. 社会保障局《检查笔录》1份;5.《重庆两江新区中医院关于药械采购及医疗收费专项审计违规收费问题的整改落实报告》复印件1份;6.《重庆两江新区中医院审计涉及违规收费相关项目统计表》1份;7.《重庆两江新区中医院审计涉及违规收费相关项目明细表》复印件1份;8. 《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4份 。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条 、第十三条第一款、附件《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2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明兵,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金额296429.46元,并按从轻处罚情形,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按照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金额296429.46元,处1倍罚款296429.46元。综上,你单位应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金额共计296429.46元,并缴纳罚款共计296429.46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共296429.46元)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金渝支行
户名: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
账号:5000******2397
将医疗保障基金(职工医保基金共193195.1)退回到: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金渝支行
户名: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账号:5005******0027
将医疗保障基金(居民医保基金共103234.36元)退回到: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金渝支行
户名: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账号:5005******002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2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50000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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