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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581 | [ 发文字号 ] | 渝两江保障监罚〔2024〕2号 |
[ 主题分类 ] | 劳动就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4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4 |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海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912070499
法定代表人:唐小辉
单位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渔塘街(鑫都景苑)
经调查,你公司承建的两江西大附中竹林校区宿舍增建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渝两江保障监令〔2024〕15号),责令你公司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于2024年9月9日前完成有关人员工资确认并付清工资,你公司至今未完成我局整改指令。以上事实有:1.你公司出具的《关于两江西大附中竹林校区宿舍增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说明》;2.《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唐小辉);3.《关于西大附中竹林校区宿舍楼增建工程欠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说明》(XX公司出具)等证据证明。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确定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综合衡量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账户名: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重庆渝北支行,缴款账号:346090100100204058,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5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50000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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