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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昂庭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NH0G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庐山大道**号(吊1层A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9**********0817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166号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当事人将所属经营场地出租给重庆***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中医诊所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商贸有限公司4家主体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建立场内经营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相关信息之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场内经营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95000元。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三年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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