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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林昌千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PT90P
住所(住址):重庆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开大道**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庞**(联系方式:138*******3)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0**************6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151号
当事人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违反《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退还所收费用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扣除已退费用)5200元;2.处罚款198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期限为三个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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