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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胡兴均综合门诊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
住所(住址):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号码:510***************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123号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1200元。
当事人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警告。
综上,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200;
2.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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