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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304910468W/2025-00050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重庆胡兴均综合门诊部)
[ 成文日期 ]
2025-05-13
[ 发布日期 ]
2025-05-13
[ 有 效 性 ]

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重庆胡兴均综合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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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胡兴均综合门诊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

住所(住址):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路***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号码510***************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123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1200元。

当事人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警告。

综上,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200

2.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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