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或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有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当事人名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JJ9R
经营场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玉兰路***号(东湖南路农贸市场***、***号)
经营者:皮*
身份证号码:500224********6579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119 号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使用的涉案电子收银秤;
2.处罚款700元。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