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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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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304910468W/2025-00045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119 号
[ 标  题 ]
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 成文日期 ]
2025-04-29
[ 发布日期 ]
2025-04-29
[ 有 效 性 ]

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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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JJ9R

经营场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玉兰路***号(东湖南路农贸市场******号)

经营者:皮*

身份证号码:500224********6579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119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使用的涉案电子收银秤;

2.处罚款700元。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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