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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两江新区李祥均中医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U9C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2**********711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114号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保存好涉案中药鹿角胶的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2.罚款5000元。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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