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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304910468W/2025-00039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两江新区李祥均中医诊所)
[ 成文日期 ]
2025-04-22
[ 发布日期 ]
2025-04-22
[ 有 效 性 ]

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两江新区李祥均中医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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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两江新区李祥均中医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U9C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2**********711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114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保存好涉案中药鹿角胶的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2.罚款5000元。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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