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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5-00261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27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5-02-14 [ 发布日期 ] 2025-02-14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茂萱悦商贸便利店)


当事人:重庆茂萱悦商贸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U94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绿渠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曹*

身份证件号码:50010**********122

202477,本局收到举报人的投诉举报,称某小卖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涉嫌无证经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7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系代办办理,其提供的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涉嫌造假。本局于202481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其营业执照于20231221日办理,取得营业执照后当事人门店开始经营,主要经营酒水、副食、烟草等商品,已办理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202477日,本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当事人门店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涉嫌无证经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7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门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且已办理营业执照。经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材料,并询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在楼栋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称其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只提供了房产证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余资料系代办人员准备。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材料中《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经举报人及两名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在楼栋的利害关系人确认,并未签署过该证明材料;当事人登记材料中《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涉嫌造假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材料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材料中《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造假的违法事实;

3.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询问通知书送达照片1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记录及录音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拒不整改违法行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事实。

本局于20251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登记材料,当事人提供的设立登记材料中《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造假的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文件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且在案件调查期间存在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调查等情况。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三)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从重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当事人提交虚假文件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2.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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