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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5-00259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25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5-02-14 [ 发布日期 ] 2025-02-14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爱客来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爱客来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YA4T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龙骏大道***号**幢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件号码:522132*********717

2024612,本局收到举报人的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涉嫌冒充业主签字并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营业执照。本局于20247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营业执照于2023510日办理,并于2024520日正式开始营业,主要经营各类预包装食品等,已办理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2024612日,本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在办理登记过程中涉嫌冒充业主签字并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营业执照。接到举报后,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门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经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办理时提交的登记材料,并询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在楼栋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材料中《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为代办公司人员提供,并通过网上办理营业执照的系统上传,其中利害关系人签字未如实找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在楼栋的利害关系人签署,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材料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当事人门店销售系统截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交的整改书1份、当事人重新签署的《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1份、电话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如实进行整改的事实。

本局于20251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登记材料,当事人提供虚假的《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未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当事人向本局重新提交的《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经核对,该证明中全体利害关系人的签字仍不属实,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三)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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