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市场监管局

[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5-00188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23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5-01-22 [ 发布日期 ] 2025-01-22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商场)


当事人: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商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141B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天福路**号

负责人:周**

    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到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商场进行监督抽查,抽查商品名称为“沙滩玩具”、规格型号为“829”、生产单位为汕头市澄海区建雄玩具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9月26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局寄送了编号为A2240407457114C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小零件项目不符合GB 6675.2-2014标准,依据《重庆市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A2240407457114C”《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202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在其库房发现抽样时封存的沙滩玩具1件,经局领导审批后现场对该玩具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经局领导审批,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11月29日,经局领导审批,我局对上述商品延长扣押时间30日,延长扣押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经局领导审批,我局对该商品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之委托代理人张*尹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目前案件已调查终结。

    经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到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商场在售商品“沙滩玩具”(型号为829)进行监督抽查,抽查检验结果为“经检验,小零件项目不符合GB 6675.2-2014标准,依据《重庆市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重庆市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要求即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行为属实。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购进“建雄20件套城堡沙滩桶”(即本案抽检之沙滩玩具)共计12件,自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7月16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商品13件次(含抽检购买的2件以及2024年6月3日销售后退货退款2件),202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扣押1件。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完税税率为0.13,当事人每件商品违法所得应当为实际销售单价(含税)除以1+0.13之数目。根据商场优惠幅度及会员等级,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时针对不同顾客的销售单价不等,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共11件,违法所得为63.72元+31.86元-31.86元+15.5元+17.61元+35.22元+17.61元+35.22元=184.88元,本案案值金额为184.88元。

    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商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涉案商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试验报告》,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商品时对该商品系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情况不知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编号为渝市监抽字﹝2024﹞HC03015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证明、编号为A2240407457114C的检验报告、编号为A2240407457114C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询问笔录,证明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商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事实;

    3.证据提取单之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取涉案商品相关信息截图、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完税税率为0.13;

    4.询问笔录(12月3日),证明当事人因商场优惠幅度及会员等级不同,销售涉案商品时针对不同顾客的销售单价不等;

    5.证据提取单之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取涉案商品销售记录截图、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销货清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11件,违法所得为184.88元,本案案值金额为184.88元;

    6.汕头市澄海区建雄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淮安市骅威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任务编号为W000919-Q-01029-025689-KD-24-02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试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商品时对该商品系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情况不知情。

    2025年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新区市监罚告〔2025〕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没收之前扣押的涉案商品1件,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84.88元,给予当事人184.88元以上554.64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当事人提供了所销售商品的合法进货来源以及涉案产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试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建议从轻处罚即可处184.88元至184.88元+(554.64元-184.88元)×0.3=295.80元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并处罚如下:

1.没收之前扣押之沙滩玩具(型号为829)1件;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84.88元;

3.罚款29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我要写信
  • 版权所有: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5000000054
    ICP备案号:渝ICP备15010887号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