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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5-00184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16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5-01-22 [ 发布日期 ] 2025-01-22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辉旺生鲜食品店 )

当事人:两江新区辉旺生鲜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6E75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云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     

身份证号码:500***********0320  

联系电话:136****2627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云山路*号

2024年11月10日,本局接到举报称两江新区辉旺生鲜食品店销售过期食品。2024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云山路*号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有3袋“好乐园 酷嘴糖”,均已过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1月11日,报经分管执法局领导批准,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

2024年11月28日,报经分管执法局领导批准,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由第十监管所陈*、孙*承办,于2024年11月29日调查终结。

经调查,2024年11月10日,本局接到举报称两江新区辉旺生鲜食品店销售过期食品。2024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云山路*、*、*号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销售货架上有过期食品“好乐园 酷嘴糖”,生产日期:2023年11月5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2g,生产商:揭阳空港经济区好伙伴食品厂,售价:1元/袋,数量:3袋。举报人提供了其在当事人处购买的过期“钻石糖”的收银小票等证据。

当事人从重庆根根商贸有限公司处进购“好乐园 酷嘴糖”,进购时间:2023年12月12日,规格:1*30*12,单位 :中包,进购数量:1中包,单价:21元,金额:21元。当事人表示“好乐园 酷嘴糖”与举报人反映的“好伙伴 钻石糖”属同一公司生产的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均一致,“好乐园 酷嘴糖”的送货单包含了“好伙伴 钻石糖”。上述食品有1个销售记录(时间:2024年11月7日14时59分,单号:01202411075843,商品名称:旺仔牛奶糖,数量6袋,单价1元/袋,金额6元),当事人称电脑系统里没有录入“好伙伴 钻石糖”,其售价是1元/袋,使用了其他1元商品(旺仔牛奶糖)打印小票,这一销售记录中包含2袋“好伙伴 钻石糖”是上述同批次过期食品,销售金额共计2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过期食品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1个销售记录(其余销售记录无法提供),未提供上述过期食品的合格证明。

调查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袋×1元/袋=3元,违法所得:2袋×1元/袋=2元,其余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当事人未提供上述过期食品的合格证明,故认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及该案属于本局执法管辖;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询问笔录1份、举报人提交的材料照片打印件1份、销售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过期食品的事实、来源、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本局2025年1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涉案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3元,不足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货值金额3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0日,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和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M00100501,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违法经营的食品:“好乐园 酷嘴糖”3袋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3.罚款1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开户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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