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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5-00182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4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5-01-22 [ 发布日期 ] 2025-01-22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浩然蛋糕店)


 当事人:两江新区浩然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56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普福大道***号和合家园*组团20A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尹*

 身份证件号码:510213*******2019

2024年11月15日,本局收到举报人电话举报,称当事人门店在销售过期食品,希望本局能依法查处该违法行为。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有多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2024年11月19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门店店招为:华生园金色蛋糕,门牌号为:普福大道***号,主要销售蛋糕、各种预包装食品等,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2024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1.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的蛋糕制作间(裱花间)冷藏柜左上角冷冻区发现2盒贴有手写标识“过期”的蓝莓雪葩慕斯6cm加高切件(糕点)、红丝绒慕斯(糕点)(各1盒);该款商品为当事人从高新技术开发区**食品添加剂经营部采购,采购价格为58元/盒,每种口味分别购进2盒。在冷藏柜右下角冷藏区发现有2盒巧乐美烘焙代可可脂巧克力装饰,保质期1年,其外包装标识信息分别为:手工三色冰激凌(黄),规格:24个,生产日期:2023.10.01;手工三色冰激凌(蓝色),规格:24个,生产日期:2023.10.20。该款商品为当事人于2023年11月9日从淘宝网店采购,采购价格为24.8元/盒,每种口味采购1盒。在蛋糕制作间操作台下方储物柜内发现1盒纳瑞滋代可可脂巧克力装饰,生产日期:2023年9月6日,保质期12个月;1盒代可可脂巧克力(纯粉拱形),生产日期:2022年9月6日,保质期12个月;1盒可芙巧克力(代可可脂)立体大红爱心,净含量:350g,生产日期2023年2月9日,保质期12个月;1盒优克朵巧克力装饰代可可脂,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巧克力装饰商品均已开封,且均过保质期。上述四种商品由重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当事人门店配送,其中代可可脂巧克力(纯粉拱形)的配送价格为29元/盒、可芙巧克力(代可可脂)立体大红爱心的配送价格为24元/盒;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纳瑞滋代可可脂巧克力装饰和优克朵巧克力装饰代可可脂两种商品的采购单据,无法确定购进价格。经询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称上述涉案食品及食品原材料由于平时较忙,一直没有清理才放置在蛋糕制作间冷藏柜中;经提取当事人门店的进货票据等,未发现当事人门店在上述涉案食品原材料超过保质期以后的使用情况。2.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销售区发现2盒客拉哆巧克力味松松蛋糕棒,已超过保质期。该产品外包装具体信息为:封面名称:客拉哆 巧克力味松松蛋糕棒,食品名称:巧克力味松松蛋糕棒,净含量:228克,产品类型:烘烤类糕点,产品执行标准:GB7099,生产日期为2024/08/01,保质期90天,生产商:德州欧航食品有限公司等。该商品为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日从江北区裸装食品批发部采购,采购数量为1件(12盒),采购单价:82元/件,采购金额:82元,销售单价为13元/盒。

经核算,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盒×58元/盒+2盒×24.8元/盒+1盒×29元/盒+1盒×24元/盒=218.6元,因上述食品作为原材料过期后未使用,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盒×13元/盒=26元。因当事人门店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过期后的销售情况,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投诉登记表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未定期对已过期的食品原材料进行清理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料和进货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及食品原材料的购进情况。

本局于2024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蛋糕销售门店,门店内既有蛋糕制作间(裱花间)又有食品销售区域,其门店蛋糕制作间(裱花间)内存放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并非直接销售的商品,而是用于当事人制作蛋糕的原材料,当事人在上述区域内存放有多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行为,属于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门店销售区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客拉哆巧克力味松松蛋糕棒的行为,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的具体情况。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客拉哆巧克力味松松蛋糕棒2盒;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1******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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