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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542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208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7-11 [ 发布日期 ] 2024-07-11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贵利超市)

当事人:两江新区贵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GA3B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通大道***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512********0021

2024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通大道***号附**号的两江新区贵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卫龙”霸道熊猫辣条一包,规格:56克/包,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2日,保质期120天。

根据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卫龙”霸道熊猫辣条有效期至2024年4月8日,截至消费者2024年4月24日购买当天,此辣条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8日从重庆易购掌柜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卫龙系列商品时商家赠送了3包“卫龙”霸道熊猫辣条。销售明细显示2024年2月1日到2024年2月29日期间销售了2包,4月1日到4月30日期间销售了1包(即为消费者4月24日购买的1包),售价为4元/包,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数量为1包。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卫龙”霸道熊猫辣条的违法行为属实,本案的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照片2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1份、举报人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

3.供货商资质复印件1张、出库单复印件1张、销售小票复印件1张、销售明细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及涉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新区市监罚告〔2024〕192号)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给予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元;

2、处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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