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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540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200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7-11 [ 发布日期 ] 2024-07-11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超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超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TD2P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渝康大道*号*幢*

法定代表人:谢*

身份证号码:511623********4303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化妆品生产;食品用洗涤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会议及展览服务;品牌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销售代理;日用品销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销售:日用百货、日化品、纸制品、品牌推广。

2024年2月27日,本局接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诉,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渝康大道*号*幢*的重庆超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侵犯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同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维权人员何光红、覃信昌前往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在好清佳洗洁精和黑猫去油王洗洁精桶身上、好清佳洗洁精标签和黑猫洗洁精标签上、好清佳纸箱和黑猫纸箱上都有的图形商标。

经商标权利人何光红、覃信昌初步辨认,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标注有“”的产品和标签侵犯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侵犯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予以扣押。

2024年3月27日,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三十日(渝两江市监延强六所【2024】3271号)。

2024年4月9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予以立案。

2024年4月26日,因扣押期限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对《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渝两江市监强清单六所【2024】0227-2号)的全部物品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渝两江市监六所【2024】4262号)。

经查,商标系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3678060号,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洗发液;香皂;洗衣粉;洗涤剂;厕所清洗剂;鞋油;化妆品;牙膏;香;宠物用香波)。

经核实,当事人自己生产了洗洁精并包装成好清佳洗洁精规格为1.18kg/桶,这款产品共有4桶,桶身上有的图形商标,有“餐具洗洁精”“清新柠檬香”“净含量:1.18kg”“重庆超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外包装和空桶均为委托第三方生产的。

当事人委托重庆莲迪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生产了以下产品:黑猫去油王洗洁精标签1.08kg/张,这款产品共有400张,标签上有的图形商标,有“去油王”“金桔清香”“净含量:1.08kg”“重庆黑猫生物质能有限公司”等字样。好清佳洗洁精标签1.18kg/张,这款产品共有25030张,标签上有的图形商标,有“餐具洗洁精”“清新柠檬香”“净含量:1.18kg”“重庆超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好清佳洗洁精标签5kg/张,这款产品共有20000张,标签上有的图形商标,有“餐具洗洁精”“清新柠檬香”“净含量:5kg”“重庆超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黑猫洗洁精标签5kg/张,这款产品共有2000张,标签上有的图形商标,有“去油王”“金桔清香”“净含量:5kg”“重庆黑猫生物质能有限公司”等字样。好清佳洗洁精标签2kg/张,这款产品共有25000张,标签上有的图形商标,有“餐具洗洁精”“清新柠檬香”“净含量:2kg”“重庆超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好清佳纸箱,这款产品共有100个,纸箱上有的图形商标,有“餐具洗洁精”“1.18kg×10瓶”“380×300×230 mm”“重庆超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

黑猫纸箱,这款产品共有100个,纸箱上有的图形商标,有“餐具洗洁精”“1.08kg×10瓶”“380×300×230 mm”“重庆黑猫生物质能有限公司”等字样。

经核实,当事人委托生产重庆莲迪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生产的好清佳洗洁精标签(规格为1.18kg/张,25030张)、好清佳洗洁精标签(规格为5kg/张,20000张)、好清佳洗洁精标签(规格为2kg/张,25000张)、好清佳纸箱(规格为1.18kg×10瓶,100个)是为自己生产的,委托重庆莲迪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生产的黑猫洗洁精标签(规格为5kg/张,2000张)、黑猫纸箱(规格为1.08kg×10瓶,100个)是给重庆黑猫生物质能有限公司生产,但当事人与重庆黑猫生物质能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仅达成口头协议,当事人委托重庆莲迪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生产的黑猫牌洗洁精的相关产品,并未向重庆黑猫生物质能有限公司进行确认,重庆黑猫生物质能有限公司并不知道其委托的产品商标侵权,且尚未收到当事人交付货物。当事人委托兴丰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空桶430个,并将标签张贴在空桶上面,包装出黑猫去油王洗洁精空桶(规格为1.08kg/桶,400桶)、好清佳洗洁精(规格为1.08kg/桶,4桶)和好清佳洗洁精空桶(规格为1.08kg/桶,26桶)。

2024年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维权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堆放的标注有“”图形的好清佳洗洁精(规格为1.18kg/桶,4桶)、好清佳洗洁精空桶(规格为1.18kg/桶,30桶)、黑猫去油王洗洁精空桶(规格为1.08kg/桶,400桶)、好清佳洗洁精标签(规格为1.18kg/张,25000张)、好清佳洗洁精标签(规格为5kg/张,20000张)、黑猫洗洁精标签(规格为5kg/张,2000张)、好清佳洗洁精标签(规格为2kg/张,25000张)、好清佳纸箱(规格为1.18kg×10瓶,100个)、黑猫纸箱(规格为1.08kg×10瓶,100个)进行了现场初步辨认。经初步辨认,上述产品侵犯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予以扣押。

2024年2月27日,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别报告》(NO:0004184号),对上述扣押产品进行了辨认。辨认结果为上述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图形商标与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第3678060号图形一致,且未经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使用及生产,属于侵犯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标注有“”商标的相似产品,未经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许可,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当事人没有销售上述产品,仅生产4桶好清佳洗洁精的样品,且没有对其进行定价;故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的没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陈述事实、提交证据的法律效力。

2、《投诉书》《鉴别报告》《授权委托书》、第3678060号商标注册证、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第367806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相关商标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初步辨认,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相关商标侵权产品出具辨认结果的事实。

3、《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注有“”商标的产品的事实。

4、《现场笔录》及图片、当事人《询问笔录》《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注有“”属侵犯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36780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5、《授权委托书》《调解笔录》、市场监管〔2024〕第611-2号《投诉调解书》。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进行行政调解,并与商标权利人达成一致,积极履行调解事项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6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新区市监罚告〔2024〕206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黑猫洗洁精标签(规格为5kg/张,2000张)、黑猫纸箱(规格为1.08kg×10瓶,100个)、黑猫去油王洗洁精空桶(规格为1.08kg/桶,400桶)是给重庆黑猫生物质能有限公司生产,但当事人与重庆黑猫生物质能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仅达成口头协议,当事人委托重庆莲迪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生产的黑猫牌洗洁精的相关产品,并未向重庆黑猫生物质能有限公司进行确认,重庆黑猫生物质能有限公司并不知道其委托的产品商标侵权,且尚未收到当事人交付货物。我局认为当事人未交付给重庆黑猫生物质能有限公司的上述产品,因没有得到重庆黑猫生物质能有限公司的确认,不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生产的好清佳洗洁精标签(规格为1.18kg/张,25030张)、好清佳洗洁精标签(规格为5kg/张,20000张)、好清佳洗洁精标签(规格为2kg/张,25000张)、好清佳纸箱(规格为1.18kg×10瓶,100个)、好清佳洗洁精(规格为1.08kg/桶,4桶)和好清佳洗洁精空桶(规格为1.08kg/桶,26桶),上述产品标注有“”商标相似的产品经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辨认属侵犯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生产标注有“”商标的相似产品,未经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许可,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

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属首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积极配合进行行政调解,并与商标权利人达成一致,积极履行调解事项,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我局决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好清佳洗洁精(规格为1.18kg/桶)4桶、好清佳洗洁精空桶(规格为1.18kg/桶)30桶、好清佳洗洁精标签(规格为1.18kg/张)25000张、好清佳洗洁精标签(规格为5kg/张)20000张、好清佳洗洁精标签(规格为2kg/张)25000张、好清佳纸箱(规格为1.18kg×10瓶)100个。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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