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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886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11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4-19 [ 发布日期 ] 2024-04-19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邹*敏)

当事人:邹*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882T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金鑫花园***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邹*敏

身份证件号码:51022419******4586

2023年11月28日,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金鑫花园1-1-3号门市的邹洪敏开展监督抽检。抽检样品为规格型号N968CT8217的针织衫。

2023年12月20日,本局收到ETC/CQFZ2023101033的《检验检测报告》,经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检验,抽检样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25-2021《低含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合格品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4年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检测报告》。2024年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有备样的上述针织衫2件,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针织衫2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予以扣押。

经局领导审批,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4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两江市监强制六所【2024】第0220-2号),对当事人上述物品进行了解押。

当事人以100元/件的价格购进规格型号N968CT8217的针织衫若干(购进价格、购进商家不明,购进时间、数量不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针织衫时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购进后,当事人将其陈列在经营场所以169元/条的价格对外销售规格型号N968CT8217的针织衫。

2023年11月28日,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针织衫进行监督抽检,针织衫抽样基数:4件,抽样数量:2件,购样1件针织衫并现场支付购样款169元,备样1条针织衫放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

2023年12月7日,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出具ECT/CQFZ2023101033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针织衫(规格型号:N968CT8217)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25-2021《低含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合格品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抽检带走1条针织衫,向当事人支付了上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针织衫169元,经询问调查,当事人表示只进货3件针织衫,但根据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进货了4件针织衫,且已签字确认并无法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进货数量,因此当事人在抽检后销售上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针织衫货值金额676元,当事人的进价为100元/条,获违法所得6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出具给员工的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提供证据的合法性。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抽检员资质材料、检验人员资质材料。证明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抽检且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3.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针织衫、女式毛衣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未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

4.当事人《询问笔录》、ECT/CQFZ2023101033《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针织衫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5.当事人《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针织衫售价169元/条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3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新区市监告〔2024〕114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规格型号N968CT8217的针织衫时,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该行为违反《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还应当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的规定,构成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未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的违法行为,应根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N968CT8217的针织衫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表18中的裁量因素,当事人为过失,且积极配合调查,未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有危害后果,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类别不在重要工业产品目录内,同时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两年内多次违反同类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持续时间无法计算,当事人产品适用对象无特定人群,无法定从重从严情形,无法定可以减轻情形。根据积分制规则裁量得分1分,根据积分制规则第十条第三项属从轻处罚阶次。

综上,根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未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给予以下处罚:

1. 没收上述规格型号N968CT8217的针织衫2件;

2. 罚款507元;

3. 没收违法所得6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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