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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881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4〕120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4-19 [ 发布日期 ] 2024-04-19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龙宇餐馆)

当事人:两江新区龙宇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FT14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龙湖西路***号

经营者:张**(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年*月*日;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电机社区**组**号;电话:135****7891)

身份证号码:230805********063X

2024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存在超范围经营冷食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后,于2024年1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有经营凉菜的行为。经核查,当事人存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

经查,该店经营者张**,店门招牌为“龙**子”,主营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制售凉菜情况属实,当事人承认店内已销售凉菜数月。当事人提供的菜单上有凉菜类菜品,包含蒜泥黄瓜为16元/份,家常凉菜为22元/份,拉皮为22元/份,猪耳朵为36元/份等。当事人采用手写的方式记账销售,当事人未提供销售单据,现场未发现有销售单据,举报人提供了当日点餐的照片,当事人承认举报人点了一份拉皮。我局未接到当事人超范围经营的其他投诉举报,本局认定,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22元。

当事人已于2024年2月2日取得变更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后,其许可经营项目中包含有冷食类食品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且属我局监管区域,我局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全过程行为和违法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提取的菜单。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4、当事人提供的变更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的事实。

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

本局认为: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应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我局也未接到当事人超范围经营的其他投诉举报。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给予其减轻处罚。

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则裁量罚款幅度为50000元以下。

综上,对当事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22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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