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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731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4〕100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4-03 [ 发布日期 ] 2024-04-03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东燕食品经营部)

当事人:两江新区东燕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LW2N

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昆仑大道**号附**号

经营者:陈*(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年*月*日;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洋河北路**号*幢**-*;电话:152****2790)

身份证号码:500381********0057

2023年12月24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其于2023年12月19日,在当事人处购买了合川桃片,金额为15元,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1日,保质期90天,超过保质期。2023年12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店内销售被投诉举报批次的合川桃片,在当事人销售货架上发现5盒过期的热乐麻辣小火锅。

2023年12月29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执法人员将当事人销售货架上的过期麻辣小火锅(品牌:热乐,规格:250克)5盒予以扣押。2024年1月26日,我局决定延长扣押上述产品期限至2024年2月26日。2024年2月27日,我局决定对涉案扣押的食品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9860;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6日;其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店内销售被投诉举报批次的合川桃片,在当事人销售货架上发现5盒过期的热乐麻辣小火锅,规格为250克,销售金额为15元,已当场扣押。根据对当事人询问,投诉举报批次的合川桃片,销售金额为15元,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1日,保质期90天,该批次的合川桃片购进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购进数量为5板,每板进价为8元。合川桃片供货商为重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2******7096,住所为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号**幢整幢,法人为李*。被扣押的热乐麻辣小火锅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7日,保质期至2023年10月13日,于2023年3月2日进购,进购数量为24盒,进购单价为7.5元。该麻辣小火锅的供货商为九龙坡区*****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00107******4Y8Y,住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街道华岩镇华庆路**号*幢*单元*-*#,经营者为李**。被举报批次的合川桃片已销售完毕,被扣押批次的热乐麻辣小火锅销售19盒,剩余5盒均已过期。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的销售记录,且当事人也表示无法提供合川桃片以及热乐麻辣小火锅的销售记录。故本案违法所得应为15×1=15元,本案货值金额应为15×5+15×1=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且属我局监管区域,我局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2.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视频,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事实。

3、供货商销售单,供货商资质,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

4、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以及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

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

本局认为: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共销售1板过期合川桃片,被扣押5盒过期热乐麻辣小火锅,货值金额共计90元,我局也未接到该批次合川桃片以及热乐麻辣小火锅的其他投诉举报。根据(渝市监发〔2023〕89)《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求,当事人涉案食品虽已销售,但货值金额不足1000,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符合编码M00100501减轻的裁量要求,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其减轻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综上,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2000元;3、没收过期食品热乐麻辣小火锅5盒。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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