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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553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92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3-08 [ 发布日期 ] 2024-03-08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雷杰烟酒茶经营部)

当事人:两江新区雷杰烟酒茶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N01J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开大道*号第一层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6********4213

联系电话:152******0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开大道*号第一层2号

2023年12月1日,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利人投诉,称两江新区雷杰烟酒茶经营部涉嫌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监管所执法人员当日立即依法对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开大道*号第一层2号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内顶部上使用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

2023年12月15日,报经分管执法局领导批准,以两江新区雷杰烟酒茶经营部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由立案调查,由第三监管所承办。

经查:当事人未经授权许可在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开大道*号第一层2号的经营场所内顶部上使用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3325594号商标。当事人在显目位置使用上述涉案商标,容易使人产生该店与权利人之间存在某种特许经营、加盟、专卖等特定商业关系的联想,具有攀附权利人的主观故意,构成商标性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无“茅台”商标持有人的许可、授权证明,无违法经营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且属于本局监管区域,本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利人提供的投诉函,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系初犯,检查发现后及时对涉案商标进行了拆除,没有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及其他社会影响,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的情况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经授权许可在经营场所内顶部上使用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3325594号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6000元。

本局于2024年2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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