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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550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 2024 〕82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3-08 [ 发布日期 ] 2024-03-08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玮鑫达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玮鑫达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AG64

住所(住址):两江新区人和街道吉乐大道*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汪**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2322********6627

联系电话:151******15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两江新区人和街道吉乐大道*号附*号

2023112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重庆玮鑫达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红小米辣(辣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隔(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1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202312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现场已无上述红小米辣(辣椒)在售,执法人员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31215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重庆玮鑫达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立案调查,由第三监管所承办。

经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重庆玮鑫达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红小米辣(辣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数量2.644kg,抽样基数2.644kg,经抽样检验,隔(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1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食安2023-11-3380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经核实,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红小米辣(辣椒)的供货商为江津区郭二农副产品经营部,20231122日进购10kg,进购价格为14/kg,售价为16/kg20231123日售完,当事人进购上述红小米辣(辣椒)无进货票据和查验记录,没有相应的销售记录。综上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小米辣(辣椒)的货值金额为2.644kg*16/kg=42.304元,违法所得为42.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且属于本局监管区域,本局具有行政执法权;

2. 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食安2023-11-3380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小米辣(辣椒)的事实以及涉案红小米辣(辣椒)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法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小米辣(辣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本案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小米辣(辣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3元;

2、处罚款2000元。

本局于202422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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