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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472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8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2-28 [ 发布日期 ] 2024-02-28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


当事人: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W04C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天龙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件号码:500112********4579

2023年11月2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泥鳅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1月30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所抽检泥鳅样品出具《检验报告》(NO:食安2023-11-363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店招为:“兴旺水产”,主要经营水产品,已办理《营业执照》。2023年11月25日,当事人从菜园坝批发市场采购泥鳅28斤,采购价格为9元/斤;采购费用为252元,但未开具采购票据也未留存供货商资质材料。当事人将上述采购的泥鳅陈列店内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18元/斤。2023年11月2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泥鳅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时,泥鳅的抽检基数为16斤,抽样数量为6.24斤,备样数量为3.04斤,抽检时单价为18元/斤。2023年11月30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所抽检泥鳅样品出具《检验报告》(NO:食安2023-11-3632),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涉案批次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于2023年12月6日在门店张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公示及召回公告》对涉案批次鳅进行召回;截至目前,没有消费者向当事人退回涉案批次泥鳅。经核算,涉案泥鳅的货值金额为288元,违法所得为2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检验报告(NO:食安2023-11-3632)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通知书1份、检验单位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资料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泥鳅经检验不合格的违法事实以及涉案泥鳅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4年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泥鳅经检验不合格的行为,属于经营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本案中涉案泥鳅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8元;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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