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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470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80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2-28 [ 发布日期 ] 2024-02-28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强亚食品店)


当事人:两江新区强亚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W3H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瑞福路*号**至**号(和合家园农贸市场冻货类**号摊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

身份证件号码:510224********4815

2023年11月2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蛙和泥鳅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1月30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对所抽牛蛙、泥鳅样品作出检验不合格的结论。2023年12月11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其店招为:华强水产冻货,主要经营各类水产品、冻货,已办理《营业执照》。2023年11月18日,当事人从菜园坝水产批发部经营者李*处采购了涉案批次牛蛙,共采购了75斤(3件),购进价格为4.8元/斤,总的采购金额为360元,上述采购的牛蛙于2023年11月23日到店销售,销售价格为8元/斤。2023年11月24日,当事人从菜园坝水产批发部经营者李*处采购了涉案批次泥鳅,共采购了60斤(1件),购进价格为7元/斤,总的采购金额为420元,上述采购的泥鳅于采购当日到店销售,销售价格为15元/斤。2023年11月2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蛙和泥鳅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时,牛蛙抽样基数为10.46斤,抽样数量为10.46斤,其中,备样为2.7斤;泥鳅抽样基数为10斤,抽样数量为6.12斤,其中,备样为2.98斤,牛蛙的买样费用为83.68元,泥鳅的买样费用为91.8元,抽检买样费用合计为175.48元。2023年11月30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食安2023-11-3432),对所抽牛蛙样品作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食安2023-11-3428),对所抽泥鳅样品作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结论。2023年12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涉案批次的牛蛙和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口张贴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公示及召回公告》对涉案批次牛蛙和泥鳅进行召回,截至目前,没有销售者到店要求召回处理。经核算,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牛蛙的货值金额为83.68元,违法所得为83.68元;泥鳅的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为150元;涉案财物货值金额合计为233.68元,违法所得合计为233.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2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2份、检验报告(№:食安2023-11-3432)1份、(报告编号№:食安2023-11-3428)1份、检验单位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资料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通知书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牛蛙和泥鳅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以及涉案牛蛙和泥鳅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3.召回公告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牛蛙和泥鳅进行召回的情况。

本局于2024年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牛蛙和泥鳅经检验不合格的行为,属于经营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本案中涉案牛蛙和泥鳅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33.68元;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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