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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468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78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2-28 [ 发布日期 ] 2024-02-28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迎客来生活超市店)


当事人:两江新区迎客来生活超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EY38

营业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昆仑大道**号附**号

负责人:彭*娟

身份证号码:511025********4345

2023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2023年10月8日在当事人处购买君仔牌卡罗来辣辣丝,数量为1袋,金额为6元,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0日,保质期为6个月,购买时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投诉人提供了购买视频,视频中显示有“该店招牌为老字号超市,投诉人选购商品过程,商家在系统里扫描商品二维码,投诉人通过销售系统扫码用电话手表进行支付,支付时间显示为2023-10-0818:18:1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7日到重庆市北部新区昆仑大道**号附**号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招牌为“老字号超市”,现场未发现有投诉人反映的“君仔牌卡罗来辣辣丝”在售。经现场查询该店管理系统,未查询到投诉人此笔销售记录,在商品管理中搜索关键字“卡罗”显示有“君仔卡罗来辣辣丝95g零售价6销售总量8销售总额48”未显示有销售时间。当事人提供有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但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

经查,投诉人于2023年10月8日在当事人处购买君仔牌卡罗来辣辣丝,数量为1袋,金额为6元,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0日,保质期至2023年8月10日,购买时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投诉人所提供全程购买视频经当事人确认属实,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属实。当事人于6月5日、7月5日、7月22日分三次向重庆旺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数量为5袋、6袋、5袋共计16袋不同批次君仔牌卡罗来辣辣丝,摆放于货架混合销售,现君仔牌卡罗来辣辣丝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君仔牌卡罗来辣辣丝”在售。经现场查询该店管理系统,未查询到投诉人此笔销售记录,在商品管理中搜索关键字“卡罗”显示有“君仔卡罗来辣辣丝95g零售价6销售总量8销售总额48”未显示有销售时间。当事人提供有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但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故本案涉案食品数量为1袋卡罗来辣辣丝,货值金额为1袋×6元=6元,违法所得为1袋×6元=6元。

我局未接到其他消费者在当事人处购买到涉案商品已超过保质期的投诉举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且属我局监管区域,我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视频、支付凭证、商品图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

(三)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其销售现场无卡罗来辣辣丝在售。

(四)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销售系统查询截图,证明本案货值金额为1袋×6元=6元,违法所得为1袋×6元=6元。

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起陈诉、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货值金额为6元不足1000元且消费者投诉内容未反映有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情况,现我局也未接到购买到过期涉案食品的其他投诉举报。根据(渝市监发〔2023〕89)《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M00100501之规定,“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为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社会影响程度为无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减轻”。本案符合裁量等级为减轻的规定,建议本案裁量为减轻处罚,则裁量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下,且没收违法所得。

处理意见及依据:综上,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处罚:警告。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元;

(二)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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