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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467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77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2-28 [ 发布日期 ] 2024-02-28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鲜客莱生鲜超市)


当事人:两江新区鲜客莱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0T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州大道*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0**************30

联系电话:18********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州大道*号附*号

2023年10月18日,我局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州大道*号附*号的两江新区鲜客莱生鲜超市开展监督抽检。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黄豆芽”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抽检不合格批次“黄豆芽”在售。

2023年12月5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对两江新区鲜客莱生鲜超市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黄豆芽的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黄豆芽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10月17日购进了7kg黄豆芽,进货单价为2.2元/kg,进货价格约为15元。该批次黄豆芽于2023年10月18日当天全部售卖完,其中(抽样人员)抽走了2.914kg。经抽样检验,上述黄豆芽(抽样日期:2023-10-18;抽样基数:2.914kg;抽样数量:2.914kg;单价:4元/kg)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食安2023-10-2932,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当事人提供了黄豆芽的进货凭证等相关资料,尽到进货查验的义务。另查明,上述不合格黄豆芽进货价格为2.2元/kg,共购进了7kg,售价为4元/kg,销售金额为28元。综上,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黄豆芽的货值金额为28元,违法所得为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1份等证明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黄豆芽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明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黄豆芽的事实及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

4.当事人提供了抽检批次黄豆芽的供货方资质、进货单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2024年1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中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8元)及违法所得(28元)较少,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黄豆芽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黄豆芽,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元;

2.处罚款35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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