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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466 | [ 发文字号 ]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76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8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两江新区真善美金桂药房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两江新区真善美金桂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K7L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桂支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代*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0**************1X
联系电话:15********2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桂支路*号附*号
2023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桂支路*号附*号的重庆两江新区真善美金桂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拆零专柜中发现有超过有效期的维生素B6片(名称:维生素B6片,规格:10毫克*100片,产品批号20201102,有效期至202310,数量:54片),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劣药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扣押的强制措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不得继续从事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1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重庆两江新区真善美金桂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由第三监管所傅强、任应川承办。
经查,2023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桂支路9号附4号的重庆两江新区真善美金桂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拆零专柜中发现有超过有效期的维生素B6片(名称:维生素B6片,规格:10毫克*100片,产品批号20201102,有效期至202310,数量:54片),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劣药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上述药品已过有效期和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且上述药品存放位置未有“不合格”、“失效”等标识标牌。维生素B6片的供货商是重庆真善美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价格是3.2元/瓶/100片,该公司提供有拆零药品记录表证明该药品拆零售卖,该药品1瓶共100片,2022年9月3日前已拆零销售46片,现场剩余54片。综上,当事人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为3.2元/100片*54片约等于1.7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法人)中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且属于本局监管区域,本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 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事实和货值金额。
3.当事人提供的拆零药品记录表、随货同行单、销售记录等证明药品拆零销售和剩余药品数量。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较少(1.73元)。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文书编号:渝两江市监强清单三所字〔2023〕12-14-1号序号1物品);2、处罚款20000元。
本局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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