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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465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7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2-28 [ 发布日期 ] 2024-02-28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李缘海鲜经营部)

当事人:两江新区李缘海鲜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M8B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万年一支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00112*********853

联系电话:151*****94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万年一支路**

2023112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重庆市两江人和街道万年一支路**号的两江新区李缘海鲜经营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抽检的泥鳅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1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2312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无上述“泥鳅”在售。20231220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两江新区李缘海鲜经营部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立案调查,由第三监管所傅*、任**承办。

经查:当事人两江新区李缘海鲜经营部,2023112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样品为泥鳅,抽样基数为8kg20231122日当事人从三亚湾某商户处购买了8kg“泥鳅”,进货价为22/kg。其中3.06kg作为抽样样品于20231123日被抽走,另外2.5kg销售给客户,剩余的2.44kg自己食用未销售。经抽样检验,上述泥鳅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食安2023-11-3668,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综上,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属实,货值金额为8kg*22/kg=176元,违法所得为3.06kg*40/kg+2.5kg*30/kg=197.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且属于本局监管区域,本局具有行政执法权;

2、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涉案泥鳅为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和销售上述涉案食用农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1、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涉案泥鳅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留相关进货凭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所得较少(197.4元),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1、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7.4元;2、处罚款2000元。2、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本局于2024年1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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