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或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有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当事人:两江新区利祥机电设备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MA******5M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悦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熊*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72119******2211
联系电话:130****0766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悦城路*号
2023年11月3日,我局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悦城路*号的两江新区利祥机电设备经营部正在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了监督抽检。根据2023年11月24日的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42ZD110237)显示,该批被抽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结构的一般要求和标志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标准,依据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8日,我局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通知书》(渝两江市监(十所)产抽处字〔2023〕第1128号)及编号为2023-42ZD110237的《检验报告》原件送达当事人。经过十五日,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及提出异议。
2023年 12月 25日,报经分管执法局领导批准,以两江新区利祥机电设备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进行立案调查,由第十监管所吴亚林、陈叙承办。
经查:被抽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商标为“超冠”,生产厂家是慈溪市超冠燃气具配件厂,厂址在慈溪市长河镇长丰村大路头路421号。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全部购进记录,自述购进了4套退回供应商2套,但并未见退货凭证。当事人涉案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检验报告编号:2023-42ZD110237)经检验,结构的一般要求和标志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标准,依据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判定为不合格。我局认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不合格产品事实成立。
本案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根据抽样单显示该批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抽样基数为4套,抽样数量为2套(检样1套,备样1套),售价为35元/套。当事人提供的进购记录显示进价7.5元/套。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仅有1套备样产品,其余2套未见,也无证据表明已售,故我局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4套×35元/套=140元,违法所得为1套×35元/套=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情况及我局具有执法管辖权;
2.检验单位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3份、检验人员资质复印件5份、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样过程记录单1份,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3001688)1份,证明抽检单位和抽检报告的合法有效性;
3. 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购进记录1份、供应商信息资料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无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情节,按一般情节处理。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套;
2.没收违法所得35元;
3.罚款280元。
当事人在收到《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新区市监罚告〔2024〕62号)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