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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16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119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富大道分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07-11
[ 发布日期 ]
2023-07-11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富大道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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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富大道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A86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号***层

经营者:袁*赤(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年*月*日;住址:成都市高新区尚雅路*号*栋*号;电话:153****1241)

身份证号码:510212********3574

2023年3月14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重庆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富大道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所销售的食品“带泥小葱200g”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根据2023年4月10日的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3****930)检验显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渝两江市监(一所)食抽处字【2023】第00**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通知书及编号为NO:A23****930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在复检异议期间,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00******8415;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20年9月27日至2023年12月11日;其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直接入口食品)等。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带泥小葱200g”经抽样检验,毒死蜱,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店内销售被抽检批次“带泥小葱200g”。根据抽样单显示,被抽检的带泥小葱抽样基数为45袋,抽样数量为16袋,单价为5.4元/袋,购进日期为2023年3月1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进销存单据显示,被抽检批次带泥小葱于2023年3月14日购进,数量为39袋,每袋200g,销售单价为5.4元/袋,且于当日销售完毕。据当事人阐述,抽检单中的抽检基数为前一日库存结转下来的小葱数量加上门店当日的购进数量经过部分售卖后留存的数量。被抽检批次的带泥小葱是2023年3月13日总公司从供货商处购进的,总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配送至门店,共购进39袋,每袋200g。重庆生鲜加工中心属于盒马鲜生自有的配送中心,是盒马内部自编的名称,实际的公司名称为重庆盒马鲜生****有限公司,是盒马鲜生总公司。被抽检批次的带泥小葱的接收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00:00:00,计划到货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00:00:00。00:00:00只是一个时间节点,不是指配送的精确时间。代表的是2023年3月13日00:00:00之后供货商可以配货至总公司,2023年3月14日00:00:00之后总公司可以配货到门店。故本案违法所得应为45×5.4=243元,本案货值金额应为45×5.4=243元。

该批被抽检带泥小葱的供货商为重庆市铜梁区****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3500224******841C,住所为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插腊村*社,经营者为敖*龙。

被抽检批次带泥小葱于2023年3月13日经重庆市**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合格。当事人已对被抽检批次的带泥小葱进行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且属我局监管区域,我局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2.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照片(NO:DBJ2350024******002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BJ2350024******0029),证明2023年3月14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带泥小葱进行了抽检。2023年4月10日的检验报告中显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通知书(渝两江市监(一所)食抽处字〔2023〕第00**号),证明2023年4月11日我局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通知书(渝两江市监(一所)食抽处字〔2023〕第00**号)及检测报告(NO:A23****930)送达当事人。

4、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快速检测数据单,门店入库单,销售单,库存单等。

5、检验单位资质认定书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复印件、技术中心食品检验员证书复印件,证明检验单位为合法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合法有效。

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

本局认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建议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则裁量罚款幅度为50000元以下。

综上,建议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3元;2、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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