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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158 | [ 发文字号 ] | 渝两江市监处罚〔2023〕120 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1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1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巴蜀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巴蜀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U1H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昆仑大道**号**楼**号
负责人:吴**
2023年3月3日,市民陈**通过投诉平台投诉当事人,称其于2022年11月订购了当事人旅游服务并缴纳订金200元,后因疫情原因未到重庆旅游,要求当事人退还订金,当事人拒绝接听电话,无法联系当事人。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重庆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当事人信息,显示当事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于2022年8月11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单位名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当事人但当事人仍在从事经营活动,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之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3年3月13日,经局领导审批,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之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登记地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在登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其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当事人,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中止该案案件调查。
2023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重新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局领导批准于当日恢复案件调查,并对当事人发放了编号为渝两江市监限提一所﹝2023﹞****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执法人员发现重庆巴蜀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除涉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外,还涉嫌与旅游者签定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的行为。2023年4月7日,经局领导审批,变更该案案由为“重庆巴蜀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与旅游者签定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以及与旅游者签定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的违法行为收集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目前该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注册地址为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昆仑大道**号**楼**号,但当事人未在登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员工均采取在家通过网络平台招揽旅游业务的方式办公。当事人存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的事实。当事人提供了合同编号为JN2207583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复印件1份,当事人与游客邱莎签定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未载明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现场图片1张、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的事实;
3.合同编号为JN2207583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与旅游者签定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的事实。
2023年6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听告字〔20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登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采取在家办公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属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的行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登记。
当事人提供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均未载明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未附行程表,当事人与旅游者签定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旅行者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规定的事项”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20000-100000元的罚款。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按一般情节处理。
综上,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7月15日前恢复在登记地址的正常经营活动或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当事人与旅游者签定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的行为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与旅游者签定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的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6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1*******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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