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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080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建罚[2024]第54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9-13 [ 发布日期 ] 2024-09-13

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亿安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人 :河北亿安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符家庄龙泉路1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0318528Y

表人:吴国政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承建施工的首钢空港项目(I7-10/03地块)(一标段),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2024年5月31日提出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冒险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

主要证据有: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证明;4.营业执照(副本);5.资质证书(副本)6.安全生产许可证。7.施工分包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202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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