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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562 | [ 发文字号 ] | 渝两江财罚〔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21 | [ 发布日期 ] | 2023-08-21 |
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仲酉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仲酉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737F
法定代表人:曹**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金龙路*号
联系电话:182****9919
在2023年3月17日开标评审的“龙塔华园东湖雅苑物业服务(第二次)(项目号:21C00020)分包1”项目中,你单位参加投标并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你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绿茂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农转非安置房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作为得分业绩。经调查,该业绩合同与事实不符。你单位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情形。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招标文件;2.你单位投标文件;3.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授权代表刘**);4.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绿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5.《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双龙湖街道办事处关于请求拨付2022年4-6月农转非单体楼物业管理经费的函》(双龙湖街办函〔2022〕99号)。
2023年8月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8月18日,本机关就本案进行了集体决议。
现查明,你单位在投标中提供的虚假业绩合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情形,且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686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所罚款项上缴国库(收款单位: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预算级次:区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两江新区支库;预算科目代码: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并将《缴款书》复印件送本机关(地址:重庆市金渝大道66号金山大厦406室)。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8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50000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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