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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重庆市祥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25年4月25日在重庆两江新区金渝大道88号叠彩城小区对部分城市园林树木进行过度修剪,截至4月27日执法人员对现场查看时,已修剪33棵(其中20棵属于旁边鸳鸯街道吉利和尼桑4S店,本小区范围内约13棵),造成小区部分城市园林树木被损毁。此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偷盗、践踏、损毁园林植物和设施,破坏园林建筑;”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2.物业工作人员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说明;4.当事人提供小区树木排危公告、物业微信截图、公示栏公示照片;5.《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
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影响;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初次违反,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但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经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建行两江金渝支行,账号:50***397)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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