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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徐州徐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分公司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岳恒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5年4月9日16时18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祝良国、罗杰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在礼环南路灯杆号300032处,人行道旁的绿化带和沿途路面有硬化的混凝土,经安全员聂潘确认涉案车辆为徐州徐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分公司名下车辆渝A61981D,该车于2025年04月09日凌晨2时许在此倾倒混凝土残渣并撒漏,倾倒的混凝土残渣为江北观音桥一工地现场浇筑完工后剩余的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经2025年4月16日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检查记录;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5.证件照片。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建行两江金渝支行,账号:50***397)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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