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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重庆渝你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刘自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5年04月14日19时28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肖长清、罗杰巡查时发现,在金渝大道花沟片区打捆路网道路及配套工程旁鸳鸯组团B19-5/05HAO号地块边坡处现场有多个堆垛的建筑垃圾,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核准场地为花沟片区打捆路网道路及配套工程(含金渝公园)EPC总承包。经查2024年至今你(单位)多次在此处置建筑垃圾合计600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之规定。经2025年4月22日现场复查,已完成整改。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检查记录;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5.证件照片。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伍佰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建行两江金渝支行,账号:50***397)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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