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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重庆欧韩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刘道质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5年3月3日18时39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郎代平、罗杰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在渝武高速拓宽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御璟湖山段工地门口处,周边约40平方路面污染严重,经查为重庆欧韩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在运输种植土时未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导致,此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检查记录;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询问笔录;4.证件照片。
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建行两江金渝支行,账号:50***397)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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